01 加強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管理 建筑企業實施“營改增”以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企業應納增值稅的高低,只有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稅發票才能實現抵稅的目的。 原材料采購和工程項目分包是建筑施工企業兩個重要的進項稅來源,因此選擇合適的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加強對其的管理,從進項稅的源頭嚴格加以控制,成為建筑企業必須重視的問題。 長久以來,由于我國建筑企業自身管理水平較低,規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對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幾乎每個施工企業的合作伙伴范圍中都含有大量的中小型企業和私營公司,各類合作伙伴魚龍混雜、參差不齊。 其中相當一部分的供應商和分包商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的資格,這種情況對改革后增值稅的抵扣造成相當大的困難,無法降低企業的稅負水平。而此次“營改增”給了建筑施工企業一個加強控制管理供應商和分包商的契機。建筑企業應該牢牢抓住這個機會,完善自身對供應商、分包商管理監督體制、提高管理水平,對供應商和分包商進行一次認真詳細的梳理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予以清除,在減少中小供應商分包商的同時,盡可能的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的大型企業作為合作伙伴,為取得合規的進項稅發票提供有效保障。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要轉變對供應商和分包商的選擇觀念,不能再把價格低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而應綜合考量供應商分包商的各種條件,在保障質量、對比價格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分包商,為增值稅的順利抵扣提供可靠保障。 另外,由于很多建設項目在人煙稀少的地區,因此建筑企業往往采取就地就近向當地百姓采購原材料的方式,這樣做表面上看節省了一部分的路費,但卻造成了無法抵扣增值稅的情況,同時原材料的質量也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為了避免此種情況,建筑企業可以就此問題向有關政府部門匯報反映,爭取政策支持,并與其他企業溝通協作,建立完善的行業規章制度,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真正將政府“營改增”的減稅目的落到實處,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 還有,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普遍存在掛靠經營的情況,許多中小單位都掛靠在大型建筑企業之下。這樣做雖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引發的問題同樣不容小視。比如,這些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限制,各項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相關財務人員水平也相對較低,對增值稅發票的鑒別、管理、使用等掌握理解不十分規范,甚至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所以“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應對下屬掛靠單位進行清理整頓,對相關財務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法律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最好實施統一稅務幫助和籌劃,將掛靠單位的稅務風險減小到最低。 02 提高收入質量,合理確定承攬價格 (1)與甲方盡可能的簽訂“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 營改增后企業與甲方簽訂合同時,應該盡可能多的簽訂“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減少“包清工”的合同模式。這是因為建造企業進項稅的絕大部分來源于對購買材料,材料的可抵扣比率也是最高的(17%的進項稅率),只有盡可能多的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才能加大進項稅抵扣金額,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的稅負水平。 相反,如果簽訂的是“包清工”的合同,那么材料供應商會直接向甲方銷售材料,并開具甲方名稱抬頭的增值稅發票,然后甲方再將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使用,建筑施工企業便無法獲得抵扣銷項稅額的機會。留給施工企業抵扣的只剩下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中的部分項目,由前文分析建筑施工企業這部分費用相對較小,可抵扣的部分就更少。以XX工程公司承攬的鐵路通信建設工程為例分析“包工包料”和“包清工” 兩種情況下的稅負變化: 從上表我們可以很直觀的看出,承包合同由“包工包料“的模式變為“包清工”時,企業應納增值稅增加了499.06千元,增加的比例達到了16.40%。 工程發包企業(甲方)之所以使用甲供材料,本意是為了避免工程施工企業(乙方)隨意抬高價格,節約材料造價,保證材料和工程質量。但是營改增后此種“包清工“的施工模式帶給乙方的只能是稅負的增加,企業利潤的降低,那么乙方必定會采取偷工減料等方式來抵消稅負增高帶來的影響,這樣會對工程質量造成極大的隱患,有違甲乙雙方的初衷。 在此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甲方提供原材料供應廠商并框定價格,由乙方付款的方式,這樣取得發票抬頭是乙方名稱,這樣就能保證此項增值稅由乙方抵扣,既能降低了乙方的施工成本,又維護了甲方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的愿望,可謂一舉兩得。 (2)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如果按原來的方式經營,企業的稅負水平勢必會增加,因此,為減輕稅負,建筑企業一方面要積極尋找轉移稅負的辦法,另一方面也要從合同招投標、確定收入的源頭入手,調整原先的定額取費及投標報價模式。 建議在投標報價模式中,對甲方報價采用“不含稅收入價格 稅費”的報價模式,將增值稅銷項稅額融入到報價體系中去,合理轉移稅負。當然,能否在原報價外加價,向客戶額外收取價外增值稅,取決于施工企業在產業鏈上下游之間轉移稅負的能力。 例如某著名網絡運營公司(簡稱X公司)就采取了類似的措施:X公司借“營改增”機會對其下網站廣告業務的的服務費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了6%,自2012年4月1日起,該公司為其客戶開具的發票由原先的營業稅發票變更為增值稅發票。該公司提價的實質就是將此次“營改增”對公司6%b比例利潤的沖擊轉嫁給了下游企業。如果原報價是1000萬,現在則提高到1060萬。 換言之,經過X公司此舉應對,“營改增”非但沒有對該公司的利潤產生負面影響,反而使其在進銷兩頭都獲得了一定的利益,獨享了此次改革的紅利。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X公司通過采用了應對措施后對公司在兩方面受益: 一是不但消化了改革前原本應負擔的5%營業稅,而且還將其中的差價提高了公司的利潤。 二是X公司通過此舉不但將6%的增值稅稅負完全轉嫁給了下游的企業,而且還能通過上游企業獲得進項發票進行抵扣,通過上下游企業的稅負轉嫁達到減輕自身稅負水平的目的,堪稱一舉雙得。 通過上述X公司的例子,對建筑施工企業提供了一定的借鑒。雖然X公司的做法不一定可以直接應用于每一家建筑施工企業,但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招投標過程中效仿這一做法。能否提高承攬價格,取決于企業在市場中的議價和轉移稅負的能力。一般而言,居于整個產業鏈上游的企業,其轉嫁稅負的能力比較強,居于下線的、底層的企業轉嫁能力比較弱。建筑業處于上游的總包商可以讓下游的分包商開具專用發票,下游的分包商可以再讓其分包商開具專用發票,越往下分包,企業的規模越小,其議價能力越弱,轉嫁稅負的能力也越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