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稅收分配方式復雜,稅收管理牽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匯總方式又比較復雜,導致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稅收分配、稅收管理和匯總方式上都存在風險。從稅務風險的來源分析,稅收分配風險屬于政策性稅收風險,稅收管理風險屬于管理性稅收風險,匯總方式風險屬于遵從性稅收風險。
由于稅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存在諸多風險。現行稅收分配體制實行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剩余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這樣使總機構的稅收分配比例過高,一些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想辦法和總機構爭奪稅收收入,要求企業以獨立納稅企業身份經營,不允許以分支機構身份經營。同時,總機構以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為基礎,對其稅收收入進行分配,三因素的權重分別為0.35、0.35和0.30。這樣,總機構控制稅收收入的權力過大,容易出現人為調節稅收收入的風險。
隨著“營改增”范圍不斷擴大,對稅收屬地管理原則的沖擊也將更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不再在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改向其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致使其稅收與稅源背離,總機構與勞務地爭奪稅源必然加劇另一輪稅收分配矛盾。
由于稅收管理方式的特殊性,匯總納稅企業同樣存在不少稅收風險。由于國、地稅兩部門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理解程度不一致、執法力度不相同、人員素質有差異、征管措施有區別、稅收收入壓力有差別,導致對同一地區企業所得稅管戶管理松緊不一、粗細不一,致使同一地區、同一行業企業所得稅稅負不一。同時,國、地稅征管模式存在差異,一方查賬征收,另一方核定征收。國稅機關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地稅機關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不一致導致了稅收流失風險的產生。
當前,在國、地稅共管企業所得稅體制下,由于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種的共生關系,以及國、地稅戶籍數據沒有實時共享,缺乏相互協調和配合,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企業所得稅征管出現風險。地稅機關管理的營業稅,國稅機關無法核實營業收入,當企業少繳營業稅后就有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風險;國稅機關管理的增值稅,地稅機關無法掌握銷售收入,當其少繳納增值稅后,就有少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風險。也有地稅機關查處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種后,企業未及時向國稅機關申請稅前扣除,導致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由于匯算清繳方式的特殊性,也導致匯總納稅企業存在一定稅收風險。隨著“法人企業”標準的變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只監管到二級分支機構,但這些企業是不是分支機構,基本由總公司說了算。一些企業常常利用二級分支機構界定不明確逃避繳納稅款。有些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經常向稅務機關開具假證明,或通過稅收籌劃人為調整分支機構層級,進而人為調節就地預繳稅款金額,將重要的生產或銷售分公司設置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在一定程度上逃避當地稅務機關的征管,獲取隱性稅收利益。
同時,現行匯總方式導致了一定的稅收風險。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主體是總機構,但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壓力,同時由于缺乏法定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匯總納稅風險難以估量。另一方面,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復雜性和管理層級的龐大性,加上匯總平臺的缺失,使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發票真偽及分公司對復雜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等都難以解決,加大了總公司集中匯總的風險,對總公司實行監管的稅務機關也帶來了很大壓力。
基于此,筆者建議盡快明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稅收分配問題,降低總機構稅收分配比例,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為稅收分配爭議裁定機關,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就地預繳增值稅,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同時,改進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稅收管理方式,統一國、地稅政策執行口徑,強化國地稅信息溝通,降低稅收風險。另外,強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二級以下機構監管,進一步明確二級機構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強化對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