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納稅人電話咨詢股東向企業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具體情況為:企業股東于今年年底向企業借款,約定明年初再歸還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希望能得到稅務機關幫助,盡快明確上述問題。
對此,12366查閱了相關文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上述兩個文件中,對于借款期限的界定不統一,一個是以納稅年度為限,不論使用時間的長短;一個是以具體使用時間滿一年為限。因此,對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問題目前無相關文予以明確。
鑒此,我中心向自治區地稅局所得稅處進行了請示,得到明確答復:
根據發文時間的先后順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發,應按國稅發[2005]120號的規定執行,即個人投資者借款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以借款時間是否超過一年為界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