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銷售商品給對方采取預收款方式,還未發貨對方卻要求付款即開具發票。我們開票后,稅控系統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自然形成。這種情況,我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四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根據上述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發出商品時再確認會計收入。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預收賬款 貨物發出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