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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補繳稅款是否還要補繳滯納金?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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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進出口權的工業企業,今年2月份出口一批物資,由于是第一次做這種出口業務,確認收入不及時,報關當月沒有確認收入及銷項稅金,4月份在主管會計審核業務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并于4月份補確認收入及銷項稅,6月稅務核查出口業務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銷項稅我公司已于4月份補繳,但稅務局要求我們繳納本筆銷項稅金2個月的滯納金,請問他們這樣做合理嗎?我是否應該補繳這筆稅款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貴公司雖然已經補繳稅款,但不是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因此要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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