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商業銀行2009年度通過票據貼現實現收入500萬元,分錄為借記“應收票據”155000000元,貸記“銀行存款”150000000元、“利息收入”5000000元。票據出票日是2009年10月1日,到期日是2010年3月1日。
請問上述500萬元的貼息收入是否都要在2009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還是將250萬元作為遞延收益在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票據貼現行為對于貼現息的處理,均是在貼現日支付票據對價時直接從應付款項里扣除。貼現息應在貼現日全額作為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不能遞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