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金未到位如何處理?
問: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中的計算公式“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在2008年12月19日注資,按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兩年內全部注冊資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冊資本金沒有到。那么對借款利息不允許扣除的期間如何把握?第1種理解:2010年不允許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利息是從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假設該10天的借款余額無變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則(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不得抵扣。第2種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則按照文件的內容中“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2010年全年的貸款利息都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貸款利息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貸款利息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請問以上兩種理解哪個正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綜上,您的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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