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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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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2011.7.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xiàn)就貫徹執(zhí)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ǘ┘{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屋提示:體現(xiàn)出“工資薪金”的“實際取得(支出)”原則>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鞠嚓P法規(guī)——財稅[2011]62號 關于調(diào)整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nèi),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稅率表一2.稅率表二 下載: doc 文件 相關法規(guī)——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財稅[2011]62號 關于調(diào)整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稅辦發(fā)[2011]95號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宣傳口徑 官方答問—國稅辦發(fā)[2011]95號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宣傳口徑全國人大就個人所得稅法調(diào)整答記者問 政策解讀—實際取得不是實際發(fā)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操作要點 <肖宏偉> 不同觀點—實際取得工資中的權責發(fā)生制與收付實現(xiàn)制問題--與天行健商榷 <毒砂>國家稅總公告2011年第46號明確新舊個人所得稅法貫徹實施政策銜接問題<周宏兵>稅務總局明確8月份工資9月份發(fā)按新標準征稅 個稅減除費用上調(diào) 提前做好納稅安排 <吳清亮 陳曙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政策解讀稿<總局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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