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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發[1995]87號 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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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5-05-16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5]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將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本法規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法規同時廢止。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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