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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0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模式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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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模式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0號 2014-6-6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進出境貨物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經海關總署批準,現將試驗區內實施進出區貨物“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作業模式(以下簡稱“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是指允許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含區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區內其他企業之間分批次進出貨物的,可以先憑卡口核放單(以下簡稱“核放單”)辦理貨物的實際進出區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以備案清單或者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海關依托“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進行監管的一種通關模式。 “卡口核放單”,是指記錄車輛載貨信息、報關單證信息及貨物過卡信息的單證,用于實現卡口作業的比對、校驗、核銷和核扣功能,驗放貨物及承運車輛,記載卡口作業各項數據。 二、區內企業適用“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具體聯網條件及辦理手續詳見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5號) 三、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的,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進行備案,主管海關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四、區內企業在貨物分批次進出前,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備案企業及貨物等關聯信息,由主管海關進行核準。分批出區進口貨物如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如涉及稅款征收的,企業應當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關聯信息經主管海關一次核準后,可以在試驗區內持續使用。 五、區內企業根據關聯信息通過信息化系統如實填制核放單并發送至主管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核放單進行自動判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自動核準并反饋核準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自動退回。 六、區內企業憑信息化系統自動審核通過的核放單,辦理貨物實際進出區手續。核放單數據發送后30日內貨物未進出區且未進行撤銷的,信息化系統自動停止其“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業務,待貨物實際進出區后予以自動恢復。 七、區內企業發送核放單數據后,如發生實際貨物與核放單數據不符等情況需要變更或撤銷的,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予以變更和刪除。 八、進出區貨物在卡口查驗發現異常的,該批貨物不得進行集中申報,應當進行一單一報。 九、已進出區貨物在集中申報前需要退運的,區內企業可以通過信息化系統向海關申報退運貨物的相關信息,憑退運核放單經卡口確認后退運進出區。 十、區內企業應當根據相同供(收)貨商、相同賬冊貨物的原則,將自卡口確認放行之日起30日內的核放單,集中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十一、區內企業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匯總相關核放單生成報關申請單,向主管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并應當在備案清單“運輸工具”欄內填制“分送集報”字樣。 報關單(備案清單)中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商品數量及計量單位應當與匯總的核放單、報關申請單數據一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適用相應企業的“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作業模式: (一)不符合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本公歷年度內變更和撤銷核放單次數累計達到30票的; (三)涉嫌走私或者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調查結束或者經整改海關驗收通過后,由主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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