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青島市稅收征收協助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說明,并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稅收征收協助條例(草案表決稿)》。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記者發(fā)現,本次《條例(草案表決稿)》于原草案的第五條中刪除了部分不直接相關的事項,如經營性停車場設置、外來建筑施工企業(yè)備案、招商引資投資、億元以上新開工項目、市級重點項目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生產經營許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事項,并根據事項內容的相關性進行了歸并調整。
原草案中對于涉稅信息的表述為“稅務機關對有關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依法用于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與稅收征收管理無關的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保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對外泄露或公開。”而《條例(草案表決稿)》中明確規(guī)定:“對稅收征收工作中獲得的涉稅信息以及其他資料,稅務機關不得用于稅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guī)定。”
記者還注意到,原草案中“違反條例規(guī)定,拒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條也被細化,在《條例(草案表決稿)》中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稅收征收協助義務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稅務機關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涉稅信息、資料或者未履行有關保密規(guī)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