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重組這種外延式擴張的方式正成為上市公司擴大資產規模、增強競爭力的常用手段之一。通過重組,企業實現了擴張,或上下游整合、多元化的發展,或進軍新的業務領域,形成并購效應和業務協同,實現財務價值和業務價值的進一步發掘。但遺憾的是,絕大多數重組無法做到正常運作。有數據顯示,對于合并、兼并或者兩者兼而有之的項目來說,最終失敗的概率大概在40%-80%之間。這就意味著,相比最初制定的戰略目標,絕大多數并購都將會屬于失敗的項目。除評估價格、盈利前景、政策變化等因素外,企業涉稅問題是阻礙重組進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4年以來,“新常態”下,為了優化國內外資源配置,鼓勵并購重組,國務院及財稅主管部門頻繁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并購重組的稅收法律文件。企業所得稅方面,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個人所得稅方面,出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等文件,其他方面,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等文件。
可以說,缺少了稅務方面的考慮,并購重組將無法進行,實務中,很多重組也正是因為稅務問題而擱淺或失敗,華稅總結了5大主要問題。
一、歷史遺留稅務問題
據中海油服公告稱,2012年底,CDE收到挪威稅務主管機關的文件,涉及CDE某些子公司的補交稅額及罰金,累計可能達7.88億挪威克朗(約合8.72億元)。最終在2013年11月8日,挪威稅務機關下達了最終征稅裁定通知,共需補繳所得稅約1.75億挪威克朗(約1.79億元)。中海油服在此次海外資產收購項目中損失巨大。對于擬推行重組的企業而言,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稅務調查規避歷史遺留稅務問題的潛在風險,其積極作用表現在:有利于收購方全面了解被收購方的真實運營情況;有利于企業發現稅務優化點,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對發現的涉稅問題進行評估判斷,優化重組安排;就相關涉稅問題訂立擔保條款,減少收購方的風險。
二、并購重組交易方式缺少稅務規劃引起的風險
股權收購和資產交易是并購重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這兩種交易架構涉及的稅務處理有所不同,企業在選擇使用何種交易模式時,應對涉及的不同稅收優惠政策、潛在的稅務風險、處理方式等進行比較,從而設計最優的重組方案。
利 弊
股權收購
1、目標公司稅收優惠政策延續;
2、享受流轉稅的優惠政策;
3、享受目標公司歷史虧損帶來的所得稅減免;
4、程序較為簡單。
潛在的稅務風險會被收購方承繼
資產交易
稅務風險一般不被收購方承繼
1、資產交易可能會產生非常高的交易稅費;
2、收購方不能享受目標公司歷史虧損帶來的所得稅減免;
3、目標公司的稅收優惠無法延續;
4、程序較為復雜。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合規引起的風險
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會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但是相對于一般的稅務處理而言,優勢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按照國家規定去做申報,可以規避很多后續的風險。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資產或股權符合規定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合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但是沒有備案,后續也未進行申報,這種情況極易被認定為偷稅;二是企業認為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并進行了備案,稅務機關在后續審查中發現備案材料和實際交易不太相符的,企業也將承擔偷稅的責任。
四、間接股權轉讓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利用間接股權轉讓模式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案,近年來風險逐漸增加。稅務機關會重點審查諸如在香港等地設置的中間控股公司的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果被認定為空殼公司,轉讓方將面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直接股權轉讓間接股權轉讓
含義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計算:(1)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2)稅率:一般為10%境外投資方轉讓非居民中間控股公司股權,間接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一般而言,依據稅法規定,因非居民企業轉讓所得非來自中國境內,在中國不產生納稅義務
五、并購重組未按規定申報納稅引起的風險
近幾年,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主要涉及收入項目和扣除項目的檢查。與此同時,針對間接股權轉讓發起的反避稅調查也越來越頻繁,涉案金額巨大、案件頻出。企業重組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被稅務機關稽查帶來的風險需要企業予以重視。
總結:
控制并購重組的稅務風險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解決,第一,在重組前積極進行稅務盡職調查,及時識別目標公司隱藏的致命稅務缺陷,以便及時作出判斷:交易是否要繼續進行,是否需要重新評估交易價格。同時,通過稅務盡職調查,也有利于收購方全面了解被收購方的真實營運情況,發現未來稅務優化的機遇等。第二,規劃重組稅務架構與交易方式。企業重組中應結合公司戰略、經營情況,選擇最優重組稅務架構及交易方式,如通過事前規劃爭取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節約一筆巨額現金流,保證重組的順利進行。第三,提高重組稅務風險管理水平。資本交易項目是目前稅務稽查的重點,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及時申報納稅,也是企業需要切實做好的一項基本稅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