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我國出臺首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2 |
| |
| 新華網北京10月6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近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從今年10月1日起,我國首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開始實施。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類似于減免稅。辦法適用于按照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利息條款、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產收益條款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填報并提交《審批申請表》《身份信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據了解,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談簽并執行稅收協定以來,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導各地操作執行稅收協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稅收協定執行工作,但總體上仍處于零散和不系統的狀態,難以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數量大增趨勢的要求,也不能滿足稅收管理精細化和規范化的要求,存在稅收協定執行工作失控的風險。 因此,稅務總局在調查了解各地執行稅收協定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出臺了該辦法。辦法力求貫徹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視同減免稅管理的總體思路,較多地參考和借鑒了國內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執行稅收協定的特點作了適當改變。同時,辦法采取了多條措施避免納稅人重復申報。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編 非居民企業納稅注意關鍵環節 非居民稅收管理新辦法重源泉扣繳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30號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際便函[2008]184號關于更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樣的函 國稅函[2008]650號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國稅函[2008]8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8]952號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955號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9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 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解讀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也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國稅發[2009]11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總局令2009年第19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3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 國稅函[2009]50號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際便函[2009]103 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征收企業 國稅函[2009]394號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京地稅企[2009]13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操作 穗地稅函[2009]272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 國稅函[2009]698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