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該事實博皓公司在庭審中都予以認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博皓公司借給股東870萬元,在2011年末都未歸還,此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經營,因此上述借款應作為企業對個人的紅利分配計征個人所得稅。2、答辯人在稅務專項檢查中發現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遂進行立案稽查,處理程序合法。3、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對博皓公司的行政處罰有法律依據。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一、事實方面的證據,1、組織機構代碼,2、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3、企業基本信息,4、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二)及其他應收款明細賬,5、支付系統專用憑證,6、稽查反饋陳述意見筆錄,7、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程序方面的證據,1、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2、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3、稅收行政執法審批表、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4、稅收行政執法審批表、稅務詢問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5、稅收行政執法審批表、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6、延長稅收違法案件檢查時限審批表,7、稽查意見反饋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8、稽查反饋陳述意見筆錄,9、稅務稽查報告,10、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審批表、稽查局審理紀要,1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黃山市地稅局審理紀要,12、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13、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文書送達回證,14、稅務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意見,15、第二次重大稅務審理紀要,16、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1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5、《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6、《行政處罰法》,7、《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以上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案經庭審質證,雙方的質辯理由與一審無異。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稅務稽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權對博皓公司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博皓公司股東從博皓公司借款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經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該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博皓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雖然博皓公司在稅務機關查處后預繳了部分稅款,但因博皓公司應扣未扣稅款發生在2011年末,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不將該預繳的稅款認定為已經履行代扣代繳的數額并無不當。綜上,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認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罰決定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唐勇明
審 判 員 汪文捷
代理審判員 倪華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欣
附:相關稅法條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中關于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后剩余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帳達1年的,從掛帳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2、《稅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
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