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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地稅函[2009]209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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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閩地稅函[2009]209號 2009-11-2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開發產品營業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榕地稅發〔2009〕156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2008年底前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印發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2009年1月起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此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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