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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適用房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審批時需提供什么資料?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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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產企業于2000-2006年開發了一項經濟適用房,當時沒有繳土地使用稅,現在經咨詢說經濟適用房可免征土地使用稅,并需稅務機關審批。請幫查相關政策以及審批時需提供什么資料?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財稅[2007]9號)要求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減免稅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規定: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經批準取得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的公司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稅,而對其他開發公司的申請一律不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因此,對經批準取得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公司納稅確有困難的,應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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