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申請
一、扶持對象
廣州市營改增財政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在每一年度內,按照現行稅制(即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原稅制(即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月平均增加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廣州市試點企業。試點企業在一個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使該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
二、申請條件
申報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要求填報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
2.至申報財政扶持資金時,試點企業同一納稅年度內的月平均稅負增加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
試點企業因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檢查,在當月計算調整入庫的應稅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享受財政扶持政策優惠。
三、申請時間
財政扶持資金實行按季申請、按季預撥、按年清算。對于試點企業按季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金額較小的(每一年度內月均稅負增加1~5萬元),我市財政部門將在年度清算后撥付。
自2013年第三季度起,試點企業按季度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未按規定期限提交財政扶持資金申請的,視同放棄申請當季度的財政扶持資金。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