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8年第48號),本法規自2008.1.31起全文廢止。
為了配合軍隊精簡整編工作,充分發揮空余營房的經濟效能,支援國家建設,對軍隊整編期間交由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的營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暫免征收房產稅。在免稅期間,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出租、營業等非自用房產免稅手續。
軍隊其他部門出租、營業等房產,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