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發放的夏季高溫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第(二)款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而根據《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因此,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相關問題—— 問: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高溫補貼是否需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另據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您取得的高溫費需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