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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瓊府辦[2004]4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海南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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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海南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04]41號 2004-6-9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駐瓊部隊團以上單位: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2003年12月25日印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2003]102號),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軍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隊官兵后顧之憂,增強部隊凝聚力和戰斗力、鞏固國防的重要措施;是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部隊指戰員的深切關懷。地方各級政府、各駐瓊部隊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對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二、地方各級政府要指導協調勞動保障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轄區內部隊相互配合,按規定做好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部隊團以上單位軍人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地方原給予隨軍配偶的有關補助補貼待遇原則上不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政府制定。同時,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對未就業隨軍配偶的就業、再就業免費培訓、減免稅收、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 四、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按規定轉入我省后,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按《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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