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與公眾見面。記者注意到,草案分5章,包括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共27條。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稅額下限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其中,廢氣排污費143.33億元,占排污費總額的82.85%;污水排污費12.05億元,占排污費總額的6.97%;噪聲排污費17.26億元,占排污費總額的9.98%;固體廢物排污費0.41億元,占排污費總額的0.2%。
然而,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組織研究環境保護費改稅及其立法問題,啟動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2013年3月,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送審稿報國務院。之后,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座談調研、廣泛征求意見,不斷研究修改稅法草案。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納稅人為直接排污的生產經營者
為與現行的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污染和噪聲等四類。
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機動車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記者注意到,草案還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此外,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鑒于規?;B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
考慮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
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