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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地稅發[2010]9號 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就業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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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就業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桂地稅發[2010]9號 2010-01-29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全民創業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桂政發[2009]41號)精神,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的管理 (一)對獲得減免稅審批的下崗失業人員,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減免稅批復,在其《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上簽注減免稅項目、稅種、所屬時間、再就業情況等有關內容,并加蓋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簽注章。 (二)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減免稅申請時,應認真審核《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相應欄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記情況。凡按規定已經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再重復批準其享受該項目稅收優惠。 二、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繼續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5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桂地稅發[2009]103號)的規定執行。 (一)返鄉農民工在縣以上(含縣城所在地)創業就業的,應持《廣西返鄉農民工優惠證》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上述稅收優惠。 (二)返鄉農民工在縣以下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創業就業的,憑所屬村委會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可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上述稅收優惠。 (三)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商部門的政務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為下崗再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支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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