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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變化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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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特定新辦企業給予一定年限內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于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起始時間,國稅發[1997]1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239號《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先后作出了規定。我們共同來分析一下該項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 (一)國稅發[1997]19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二)國稅函[2003]1239號《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關于"新辦企業"認定等方面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具體規定如下: (1)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注: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原規定(國稅發[1997]191號)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2)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注:該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下半年度內開業并獲利時的獲利年度確定原則是類似的。如果企業在下半年度內開業,則存在一項選擇權:可以以當年度作為獲利年度的開始,也可以當年度按照法定稅率納稅,而以下一年度作為享受定期減免稅年度的開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后一種處理辦法下,只能以下一年度作為獲利年度的開始,而不論下一年度的實際盈虧狀況如何。即使下一年度虧損,也視同為獲利年度已經開始,并占用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期限,而不能再推遲獲利年度的開始時間。換言之,此時獲利年度的確定只能在開業當年或者下一年度之間選擇其一。 (3)鑒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征收的,稅務機關應按年審批減免企業所得稅。 (三)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的附件對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作出了如下規定: 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新辦企業應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并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從有關部門據以確認資質、資格的時間起,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在剩余減免稅時限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注:上述規定對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規定作了較大變動。 比較上述兩項規定可以發現,《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附件將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規定為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實際上是將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時間推遲,從而使企業能更充分地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四)2007年3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07]365號《關于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批復》,該文件的主要作用是明確了內資企業所得稅中先后發布的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文件的相互關系和前后銜接問題。 通常認為,國稅發[2005]129號文的優惠力度要大于國稅函[2003]1239號文,因為國稅發[2005]129號文將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規定為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實際上是將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時間推遲,從而使企業能更充分地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由于上述兩項規定不盡一致,在實務操作中就會出現新舊銜接問題,即在上述兩個文件的頒布實施日期之間設立,但在國稅發[2005]129號文發布實施后才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新辦企業,按照哪個文件確定其享受減免稅的起止時間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國稅函[2007]365號文中得以明確:國稅發[2005]129號文第30條關于"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及該文件附件第15條第(二)款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企業。判定納稅人能否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根據其設立時間而不是減免稅申請時間。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從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筆收入,應按照國稅函[2003]1239號文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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