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上,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一些差異,應該引起企業關注。 財會[2011]1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對《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相關問題的解釋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差異總結 財會[2012]20號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科目差異比較 財會[2011]20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一)《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三)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產生了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將預定可使用狀態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結算,有可能存在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并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對此,《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無需調整。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一)《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例:2013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一套生產設備,公允價值500000元,租賃開始期為2013年1月1日,租期3年,租金支付方式為自租賃開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甲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20000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已使用3年,無殘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租賃期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設備的選擇權,購買價為1000元,估計當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000元,合同約定年利率為8%。 若甲公司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則會計處理如下(計算過程略): 2013年1月1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2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101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1000 銀行存款20000。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若甲公司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則會計處理如下: 2013年1月1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621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1000 銀行存款20000。 (三)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因此,《企業會計準則》下租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產生了差異,以后每年計提的折舊和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都須進行納稅調整。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無需調整。 盤盈的固定資產 (一)《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第十一條規定,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對比可以看出,“盤盈收益”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計入營業外收入,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屬于前期差錯,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三)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無需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