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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地稅地[2010]52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稅發[2010]53號“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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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稅發[2010]53號“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條款失效]津地稅地[2010]52號 2010.8.10地稅系統各單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同時將此文一并轉發,請遵照執行。一、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條失效]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待項目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稅屋提示最新地方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一、按照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限制高檔商品房開發。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銷售價格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每平方米銷售價格2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每平方米銷售價格3萬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5%。】二、確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確定為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范圍如下:(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三、別墅類高檔商品房項目必須據實辦理清算手續。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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