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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稅前可否扣除?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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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某企業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該企業對外做出的公益性捐贈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第六條規定計算。即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根據此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任何扣除項目,因此其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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