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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地稅個[2010]4號 上海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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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本市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滬地稅個[2010]4號 2010-3-3各區縣稅務局,市直屬二、三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和《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具體操作意見通知如下: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征收。 (一)證券機構應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納稅人同一支股票的轉讓所得,按當月取得的累計發生額填寫。 (二)每月7日前,證券機構應將上月已扣繳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報送下列資料: 1.《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2.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報資料并審核無誤后,匯總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交證券機構解繳稅款。(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證券機構自行下載《電子報稅付款憑證》) (四)證券機構預扣稅款繳入國庫5個工作日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為每個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報送下列資料: 1.《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原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或《電子報稅付款憑證》; 4.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對《稅收通用繳款書》或《電子報稅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后,為每個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在《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或《電子報稅付款憑證》上加蓋“已開轉賬專用完稅證”專用章后,一并交證券機構經辦人員簽收。 (六)證券機構在《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或《電子報稅付款憑證》上加蓋證券機構印章后,將其與《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一并交納稅人。證券機構和納稅人務必妥善保管《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 (七)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納稅人可自行前往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清算手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應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于每月7日前,將上月已扣繳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為每個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早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前期各項準備工作,盡快完成辦稅服務廳受理專窗軟硬件配置,以滿足證券機構和納稅人的申報需求,確保該項工作平穩有序的開展。 四、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的要求,確定專人保管申報資料,切實做好納稅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漏事件的發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濫用納稅人信息或未為納稅人保密造成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市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切實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對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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