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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地稅一字[1998]60號 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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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新地稅一字[1998]60號 發文日期:1998-09-15 為了統一政策,加強征管,經研究,現就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事業單位所屬內部單位之間以及企事業單位與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相互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問題對企事業單位所屬內部單位之間以及企事業單位與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除現行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暫不征收營業稅。這里所稱的企事業單位,系指享有獨立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核算并最終處理盈虧,向財稅等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決算報表,反映經營成果的企事業法人單位。這里所稱的內部單位,系指同一企事業法人單位下屬的各非法人單位(外部掛靠單位除外)。 二、關于游泳、滑冰等項經營業務征稅問題。 鑒于游泳、滑冰(含旱冰)、滑雪、滑翔、乒乓球、羽毛球、仿高爾夫球、壁球、垂釣等項活動是消費者親自參與并以自娛自樂為主要目的,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單位或個人經營游泳、滑冰(含旱冰)、滑雪、滑翔、乒乓球、羽毛球、仿高爾夫球、壁球、垂釣等活動取得的收入應按娛樂業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發生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征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7]87號“批復”精神,對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從征地單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土地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收入和征地單位以房屋等不動產為補償費、安置費的,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依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鑒于目前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實際,區局意見,對因城鎮道路、橋梁、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設施建設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土地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收入,以及征地單位以外購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補償費、安置費的,可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旅店、飲食及娛樂企業在本企業接待人員征稅問題對旅店、飲食及娛樂企業在本企業以簽單等方式接待業務關系人員食宿和進行娛樂活動,其接待支出無論財務如何核算,均應按照對外營業的計價收費標準計算營業收入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待批減免稅項目征稅問題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新地稅一字[1996]44號) 的要求,各主管地稅局受理納稅人減免營業稅申請后,應按稅收管理權限及時審批或報批。在待批期間,為簡化手續,可暫予緩稅,待審核批準或上報批準后,按審批決定辦理。 以上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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