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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業不實行跨省市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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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業不實行跨省市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辦法 不實行跨省市總分支機構企業辦法的有以下6種情況: 1、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14類企業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其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2、10戶原母子體制實行合并納稅政策的企業暫按原辦法執行 名單: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農墾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原則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3、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就不是匯總納稅企業。 例:在北京,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其分支機構都在北京市的,不屬匯總納稅企業。 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5、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相關規定)及其分支機構。 6、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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