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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1994]99號 國有華僑農場征收所得稅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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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華僑農場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5-01-14 發文字號:財稅[1994]99號 廣東、海南、福建、江西、吉林、云南省、廣西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法規,現對國有華僑農場,包括國有華僑林場(以下簡稱“華僑農場”)征收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華僑農場從1994年1月1日起應統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稅收政策法規。 二、考慮到華僑農場的特殊性,為支持華僑農場的發展,在1995年底前可暫以農場為納稅人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鑒于“八五”后兩年財政對華僑農場實行包干辦法,為不影響企業資金運轉,對華僑農場可實行1年匯繳一次(或分季預繳)所得稅的辦法,企業較之原包干辦法多繳的部分,實行財政返還。 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94)財預字55號文件的法規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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