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外商投資企業跨縣(市)經營能開外出經營許可證嗎?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7 |
| |
|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火力發電,在省內另一城市承運一家火力發電企業運行,在國稅開外出經營許可證時,答復開的條件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我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產和銷售電力,這種情況下是否能開外出經營許可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按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是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若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