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06-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困難減免稅適用情形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無經營收入來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賃收入維持運轉,納稅確有困難的;
(三)因改組改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業職工,承擔較重社會責任,納稅確有困難的;
(四)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
上述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主營業務須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鼓勵類項目,且主營業務當年經營收入占到企業總收入70%以上。
上述“納稅確有困難”,是指在申請減免稅年度內,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或納稅人當年虧損額超過當年經營收入70%(含)以上的;或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且申請減免稅年度的虧損額超過經營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劃分
(一)納稅人符合第一條第一、二款減免稅情形,申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州)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二)納稅人符合第一條第三、四款減免稅情形,申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州)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減免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三)屬于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管轄的納稅人,凡申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三、困難減免稅辦理流程
(一)申請。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減免。納稅人應于所申請減免稅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稅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減免稅申請:納稅人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狀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申請減免稅的稅種、政策依據、減免稅范圍、稅款所屬年度、減免稅金額及誠信承諾等(附件1)。
2.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表(附件2)。
3.土地使用證明細表(附件3)。
4.納稅人的相關財務報表:包括所申請減免稅年度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說明,所申請減免稅年度的銀行存款余額表及相關說明,應發未發人員工資和應繳未繳社保費證明,所申請減免稅前1個年度經稅務機關確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表主表。
5.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包括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均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6.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財產損失鑒定報告及照片資料,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鼓勵類產業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材料,改組改制批文、用工安置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審批。
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受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
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收到困難減免稅申請或請示后,應當對納稅人困難減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及填報內容與有關資料的符合性進行核實。屬于本級審批權限內的減免稅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不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2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報送核查材料及書面請示(附件4)。
上述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時間,均不含補充資料或其他特殊原因占用的時間。
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稅發〔2013〕73號)文件同時廢止。
本公告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1.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格式
2.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房產土地明細表
4.地稅機關減免稅申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