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2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三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43號)規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管理局更名為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為明確劃分重點稅源管理局與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的征管范圍,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有序開展,經市局研究,現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的征管范圍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重點稅源管理局的征管范圍
(一)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管理局負責征管的納稅人(除附表中的納稅人實行屬地化管理外)及現行征收的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
(二)新增國家級和市級重點工程項目應征收的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
1.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其施工單位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由重點稅源管理局征管,其它各稅由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征管。
2.重點工程項目竣工投入營運后應征收的營業稅全額為市級預算收入的,其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由重點稅源管理局征管;其他重點工程項目的各項稅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稅務機關征管,但享受市政府特殊政策的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在享受特殊政策期限內由重點稅源管理局征管。
(三)在主城九區及三個開發區內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主體稅種為營業稅且注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常設代表機構的各項稅收。
(四)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不含北部新區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及其應征收的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
(五)市政府指定的納稅人。
二、關于征管范圍的幾點說明
(一)本通知所指的各項稅收及附加稅費不包括契稅。
(二)社會保險費征管范圍按照原征管方式不變。
(三)主城九區及三個開發區是指渝中區、江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南岸區、渝北區、大渡口區、巴南區、北碚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部新區、經濟技術產業開發區。
三、關于征管范圍的幾點要求
(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所征各稅按預算級次分別解繳市級國庫和相應的區縣級國庫。
(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征管的納稅人經營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納稅人向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申請開具管轄證明,送經營地稅務機關備案。
(三)市政府指定的納稅人,由市局書面通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稅務局。
(四)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精神,健全聯系協作工作機制。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應主動加強與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銜接,傳遞有關涉及項目的征管信息,當地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切實加強工作上的銜接,避免重復征管或出現管理漏洞,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本通知的執行時間按照稅款所屬期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