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14
各所,分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然人(即納稅人)轉讓股權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是其法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足額代扣稅款。
二、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企業股東股權轉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報《企業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扣繳義務人按下列情形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已辦理扣繳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以現有的稅務登記號和注冊碼,運用《浙江省個人所得稅全員管理申報軟件〈扣繳義務人端〉》通過互聯網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二)未辦理扣繳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登記,才能進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四、個人轉讓股權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對在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的監管下,通過內部掛牌等公開方式轉讓的,扣繳義務人按照其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出資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采用非公開方式轉讓股權的,扣繳義務人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轉讓股權個人的身份證件;
(2)《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和出讓人原始出資憑證;
(3)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的股權變更登記資料;
(4)與辦理股權工商登記變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業《會計報表》;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其中企業擁有土地、房產的,必須提供由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市場價格評估出具的,以辦理股權工商登記變更日為基準日的《資產評估報告》,再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核意見,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稅務機關采用以下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對于股權轉讓當年所得稅查帳征收的企業,依據提供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會計報表》,確定企業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并按照股權比例計算轉讓方占凈資產的份額,和股權轉讓協議價格進行比對,按孰高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原始出資及合理稅費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股權轉讓當年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依據提供的企業土地、房產、機器設備、商譽等資產按市場價格評估的《資產評估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價格進行比對,按孰高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原始出資及合理稅費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扣繳義務人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后,企業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股權轉讓完稅證明》向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證書的登記及變更手續。未取得《個人股權轉讓完稅證明》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先稅后證”的規定,暫不予辦理契證。其他產權登記部門憑契證辦理相關手續。
六、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并約見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告知有關法律責任,按相關規定及時將稅款征收入庫。
七、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規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扣。
八、當事企業應當及時、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股東變更相關信息,對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提供完稅憑證的股權轉讓行為,暫停辦理股東變更手續。
九、各征管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股權轉讓行為的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明確登記、征收、審核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辦事程序,加強分析,堵塞管理漏洞。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發生的個人轉讓股權行為,未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
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2.《個人股權轉讓完稅證明》
3.《企業股東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