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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地稅明確企業清算所得稅等若干業務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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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大連市地稅局下發了《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政策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39號,下稱通知),將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政策規定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關于實習生報酬的稅前扣除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在合理的范圍內準予稅前扣除,稅前扣除的條件及具體管理辦法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42號)規定。 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收入額確認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收入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執行,即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關于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范圍問題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下列納稅人原則上不得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除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外,享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均在大連的建筑業納稅人除外);上市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關于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相關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資料。 關于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含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下同)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同期同類貸款是指一項經濟業務既有向金融企業貸款又有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其利率的計算包括基準利率和同期同類貸款浮動利率;沒有向金融企業貸款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出現上浮的,應當報市局審核確認。 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規定,如果以前年度虧損在5年期限內,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是指如果資產已經進行了處置,則按照資產的交易價格;如果清算時資產并未處置,在出臺新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作為可變現價值。清算期間,納稅人償還各類負債時,已無法支付的債務應當按照規定記入企業的清算所得。清算時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但應當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大地稅發〔2010〕4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應收款項”不得確認為清算損失。 關于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僅為部分人員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安全生產費賬面余額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安全生產費已經稅前扣除且存在結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先沖減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余額,提取費用沖減完畢,再發生的安全費實際支出,允許據實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發生的合同違約金、賠償金收支的稅收處理問題企業的違約金、賠償金收支,原則上在收取款項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在支付款項的年度稅前扣除。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收入總額的確認問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新辦軟件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總收入應當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財政性資金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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