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今年9月購入一輛自卸式垃圾車,請問是否可以免予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關于自卸垃圾車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3號)第一條規定,自卸式垃圾車不屬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納稅人購買自卸式垃圾車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2、我單位是外貿企業,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請問申報退稅時需要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嗎? 答:不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1)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2)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3)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4)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5)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因此,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不屬于上述文件列舉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申報退稅時無需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
3、我單位想購買一輛新能源汽車,請問如何判斷是否為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 答:通過合格證確定。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確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稅務機關據此辦理免稅手續。 (一)標注免稅標識。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 2.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二)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傳送的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辦理免稅手續。
4、我公司購買的汽車是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發票上面顯示的稅率是“***”,該發票可以使用嗎? 答:可以使用。 《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5、我單位出口的貨物從蘇州市太倉港啟運報關出口,通過水路運輸方式經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請問是否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答:符合文件規定要求的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第一條規定,對從啟運地啟運報關出口,并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其中蘇州市太倉港屬于文件中列舉的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啟運地口岸,有關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出口企業的條件詳見該文件內容規定。
6、我單位從事融資租賃出口船舶業務,請問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7、請問我單位向出口加工區內的單位提供的廣告服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8、聽說在稅務機關提示我單位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后,在自行補稅并加收利息時,在一定情況下可不另加收5個百分點,請問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按照規定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的,不需要另加5個百分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按照規定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自行補稅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同期資料管理的具體要求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章內容。
9、請問二維碼形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開具銷貨清單了嗎? 答:是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44號)第四條規定,漢字防偽項目推行以后,納稅人不得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每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10、我單位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會展服務,但是款項由境外公司在境內的非關聯企業直接支付給了境內企業,該筆收入是否可以免于繳納增值稅? 答:不符合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向境外關聯單位提供跨境服務,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問題所述情況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