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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處罰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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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問題: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行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后3年內,如出現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優惠政策已期滿的納稅人),其中,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還應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復征稅。 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同時廢止。 問:我公司于2003-2005年享受新辦老少邊貧企業減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2006-2008年我公司以成本無法準確核算費用為由申請核定征收方式,國稅局現可否以國稅發[2000]38號第十六條對我公司進行處罰: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根據國稅發〔2008〕30號從2008年1月1日起廢止。國稅局是否對我公司進行處罰依政策據適用正確? 答復:2008年1月1日之前,適用國稅發〔2000〕38號文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適用國稅發〔2008〕30號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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