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陜財稅[2011]71號 2011.11.1
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在現行個人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和減除3500元生活費用的基礎上,再對陜西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二) 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全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6萬元的,減按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三)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年依照下列標準審批: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全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6萬元的,減按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0%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以上有效證件或證明是指經法定的審批程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等。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其它殘疾的人員。
(二) 孤老人員,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 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由烈士撫養的兄弟姐妹的順序,確定一人享受。
三、減征個人所得稅審批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由扣繳義務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辦理申請減征稅款事項。
(二) 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征稅款事項。
(三) 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扣繳義務人每次應如實對其收入進行明細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終一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征稅款事項。
(四)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征稅款申請后,須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稅審批書面決定。
四、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書面資料
(一) 民政局、殘聯及其它有關部門核發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或證明。
(二) 減免稅申請書。
(三) 稅務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五、其它事項
(一) 減征稅款的執行日期,應以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日期起執行。
(二) 享受本通知規定減稅的納稅人,其扣繳義務人也要如實對其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三) 納稅人應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減稅,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對弄虛作假,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 扣繳單位應將本單位享受減征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員工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減征稅款證明的復印件留存在本單位備查。
(五) 案稅務部門要及時統計政策減免的各項情況,并按年報同級財政部門。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持有縣(區)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個人所得稅政策減免:
(一)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的部分,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