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國稅地函發[1991]2號 關于對權利許可證照如何貼花問題的復函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9 |
| |
|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對權利許可證照如何貼花問題的復函 文號:國稅地函發[1991]2號 發文日期:1991-1-8 青海省稅務局: 你局青稅政二字[1990]816號文收悉。現函復如下: 為了明確印花稅的征免范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對應納稅憑證采取正列舉的辦法,即對征稅范圍中列舉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憑證則不征稅。 因此,權利許可證照的征稅范圍僅指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其他各種權利許可證照均不貼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