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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企[2011]231號 財政部關于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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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1]231號 2011.8.22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切實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央管理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有關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經批準實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各類中央管理企業(含國資委監管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中央企業)適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依據《指導意見》進行改革時,在按規定對有關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后,凈資產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中央企業和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其中:對改革前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且有盈利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30%;對改革前一年度已停產或經營虧損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50%。 三、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完成后,專項資金申請文件由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報送財政部。申請文件一式兩份,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入改革范圍的廠辦大集體基本情況,包括廠辦大集體戶數、在職集體職工人數和退休人員數、企業資產負債狀況、企業經營效益情況等; (二)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具體實施情況,包括改革方式、資產處置情況、在職職工安置情況、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三)廠辦大集體改革支付的總成本及各項支出; (四)廠辦大集體改革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中央財政應撥付的專項資金數額; (五)廠辦大集體專項資金申請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崗集體職工情況明細表、離崗集體職工情況明細表(見附件1-3)及數據軟盤。 四、財政部委托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同時,廠辦大集體應提供在職職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備查。 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有關中央企業的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出具審核意見,并編制審核結果匯總表(見附件4)。審核重點包括:企業性質,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狀況、在職集體職工人數、職工工齡和上年工資水平,企業資產變現情況,在職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情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六、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于接受委托后的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或相關主管部門。 七、財政部依據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核意見,核定并撥付補助資金。 八、財政部將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審計。對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16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年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表一) 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崗職工情況明細表(表二) 3.××年已妥善安置的離崗職工情況明細表(表三) 4.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情況審核結果匯總表(表四) 5.編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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