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整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
二、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不足抵繳的,可向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扣除追補確認的成本、費用后出現虧損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彌補虧損的規定處理。
三、《自治區國稅局關于企業提供稅前扣除發票截止時間問題的批復》(桂國稅函[2011]658號)文作廢。
海大師:我給專家們掃盲——跨期費用的正確稅法處理
桂國稅函[2011]899號廢止了桂國稅函[2011]658號。其核心內容是:
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整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
——主要是“改”可為“應”,取消了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成本、費用扣除年度日期的權力。
什么意思?我給專家們掃盲:
如企業實際發生在2011年的成本、費用,未取得有效憑證的,一般做會計處理“借:成本、費用科目貸:應付賬款等”會計分錄。如果企業不做這樣的會計分錄,意味實際發生的該項成本、費用沒有計入損益,不屬于可扣除金額范圍內,自然沒有所謂的納稅調整。也就是企業在2011年確認了成本、費用(進入損益)的,則:
1、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憑證,會計上只是將有效憑證放在原會計分錄處增加附件,不做賬務處理。所得稅上也不做納稅調整處理,可以稅前扣除。
2、在2012年5月31日后取得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憑證,會計上只是將有效憑證放在原會計分錄處增加附件,不做賬務處理。而所得稅上應做納稅調整處理,不能稅前扣除。只能在2012年匯算清繳時,調整追補確認2011年的成本、費用。
3、在2012年取得日期是2012年的有效憑證,會計應當對原會計分錄進行更正沖銷處理,重新做會計分錄作為2012年度的損益,所得稅上也做為2012年度的成本、費用,可在2012年度稅前扣除。
所謂有效憑證規定,內涵其中之一就是指時效性。開具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不得擅自提前、滯后開具發票,人為調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發票上的時間反映的就是業務發生的期間,企業的業務實際在2011年發生的,就應當開具為2011年日期的發票。如果開具日期為2012年的發票,就是延遲納稅行為,應當處罰和繳納滯納金。
——也就是說:所謂企業“發生在2011年的成本、費用,未取得有效憑證的”,實質上是說“開具發票方,因為債務糾紛等原因,并沒有把開具出來的發票交付給,只是在解決債務后才交付日期為2011年發票”的情況(也有取得的有效憑證或者發票不符合規定需要更換的情況)。
——實務上對方常常以沒有收到款或者未收足款項為借口,并沒有在2011年開具出來發票,當2012年解決債務后才開具出日期為2012年的發票,這樣接受發票方只能作為2012年的成本費用處理,而開具發票方則面臨涉嫌故意延遲納稅接受處罰和補繳納滯納金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