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15年購置新建辦公用房一宗,一直未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近日接到稅務機關通知,要求補報房、土兩稅并課以滯納金。
該納稅人補繳上述兩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該納稅人系購置新建商品房,因此其房、土兩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應注意下幾點:
一、納稅人不應以房屋買賣合同簽署時間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新建商品房,房屋合同的簽訂往往發生在房屋未建設完畢的預售階段,合同簽訂后很多合同標的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因此不作為征收房、土兩稅的確認時間點。
如果以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作為房、土兩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間,會多繳稅金。
二、納稅人不應以房屋買賣發票開具時間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新建商品房銷售,一般在收款時開具“收款收據”,營改增后開具“不征收發票”。房屋買賣發票往往是在購買人辦理房產證時開具,最早也不會早于房屋交付時間,因此也不以發票開具時間作為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如果以房屋買賣發票開具時間作為房、土兩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間,會少繳稅金,形成偷稅。
三、納稅人不應以房屋產權證辦理時間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新建商品房的房產證辦理,一般是在開發商房屋完成大部分房屋交付后的12個月以后開始集中辦理。很多購房人在入住、使用較長時間后才申辦房產證。因此,企業不應以房屋產權證辦理時間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如果以房屋產權證申辦時間作為房、土兩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間,會少繳稅金,形成偷稅。
四、納稅人應以房屋移交書簽收時間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
房產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只有簽署《房屋移交協議書》后,才意味著開發商對房屋產權的交付,購買人才真正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可以入住使用。
這個簽署移交協議的時間,就是購買人確認確認房、土兩稅的繳納義務時間: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即簽署《房屋移交協議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