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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納稅,金融商品投資選擇更豐富 |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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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投資金融商品稅負更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公告),讓企業投資金融商品的收入可以合并納稅,即企業在計算金融商品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時,由原來的盈虧“大類相抵”變成了現在的“整體相抵”。業內人士表示,這對于投資金融商品種類較多的企業而言,無疑是個好消息,并將有力促進金融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9號文件),金融產品被分為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四大類,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但是,63號公告改變了上述要求,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某企業投資的金融商品主要有A股、H股、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外匯和外匯期貨。2011年,該企業投資A股虧損500萬元,投資H股盈利400萬元,投資金融債券盈利2600萬元,投資企業債券虧損600萬元,投資外匯虧損400萬元,投資外匯期貨盈利300萬元。這樣,該企業投資股票虧損100萬元,投資債券盈利2000萬元,投資外匯虧損400萬元,投資其他金融商品盈利300萬元。
按照9號文件的規定,該企業只能將其投資的金融商品按照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類分別納稅,需要繳納營業稅總額為(2000萬元 300萬元)×5%=115萬元。但是,按照63號公告,假設上述企業到了2014年底取得同樣的投資業績,那么其所有的金融商品投資盈虧都可以互抵,其應繳納的稅款就變為(2000萬元 30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5%=90萬元。和原來相比,稅負降幅達到21.7%。 合并納稅促進證券行業發展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雖然63號公告的內容非常少,但其受到的關注卻非常多。這不禁讓記者非常好奇:作為營業稅計稅的重要基礎,合并納稅的方式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證券行業發展呢? 要把整個問題說明白,還需要從營業稅的設計原理說起。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在最初設計時,確定營業稅一般以營業收入額全額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稅款隨營業收入額的實現而實現,計征簡便,有利于節省征納費用。實際操作中,對營業收入額的確定成為納稅和征管實踐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環節。 中國證券業協會財會風控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在金融商品交易的過程中,確認營業收入額的工作變得日益復雜,在業內已成為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比如,金融商品交易的收入是凈收入的概念,即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格扣去購入成本之后的凈額,這與其他行業營業收入額為毛收入(不扣減相關成本)的情況有本質的不同。也就是說,其他行業可以直接根據收款情況確認營業收入,而金融商品交易收入則需要依據具體的計算來確認。正因為如此,9號文件設置了第四章“營業額的確定”,對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保險、儲金等業務收入如何確認作了明確規定。 金融商品交易的凈收入計算過程非常繁復,也是其他行業不能相比的。據了解,由于納稅期間內交易量可能非常巨大,金融商品收入所有的計算必須依據計算機系統完成,而成本的計算可以有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及加權平均法等不同的選擇。正因為如此,9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同時,出于避險或盈利的目的,納稅人可以根據不同品種及市場情況設計多種組合產品,業務的真正盈利必須與交易組合的初始設計一致。因此,會出現同樣的產品分布在不同的組合分類中的情況,并且跨證券基本類別的組合將越來越多。北京市某投資公司稅務經理劉先生就告訴記者,他們公司近年來除了投資外匯,還投資外匯期貨和外匯期權。實際上,外匯期貨和外匯期權都屬于外匯產品,但是根據9號文件,卻被分在“外匯”和“其他金融商品”兩個大類中。 中國證券業協會財會風控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上述產品在分類以及實際計算方面的復雜性,導致出現很多難以明確歸類的產品,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機構之間在認證方面容易出現不一致,從而大大增加了證券公司及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偏離了營業稅在設計之初“易于操作”的初衷。加之金融商品投資企業不能就投資的虧損和盈利整體互抵后納稅,也影響了其投資金融商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了整個證券行業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調整相應政策,不僅將大大提高稅收管理效率,而且可以促進證券行業在產品創新和風險管理方面進一步發展,提升證券行業的整體盈利水平。 以往爭議“一錘定音” 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告訴記者,業內人士對有關金融商品交易的稅收政策在很多方面一直持有異議,63號公告發布后,將以往爭議“一錘定音”。 據王駿介紹,業內人士普遍爭議的問題之一,是金融商品買賣與金融商品轉讓的概念。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外匯、有價證券和期貨等金融商品交易使用的詞匯是“買賣”,但是,9號文件對同樣的交易使用的詞匯卻是“轉讓”。一詞之差,在實務中引發了很大的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一個金融商品只有同時可以被“買”和“賣”時才能就其收入征收營業稅,否則不能。在實務中,一些金融商品(比如限售股)目前只能被“賣”,不能被“買”,因此不能對其征收營業稅。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買賣”一詞只是對交易行為的一種普通稱謂,并沒有特別用意,不能作為不征稅的理由。“63號公告沿用了9號文件的表述方式,顯然是對第二種觀點的充分肯定,也否定了第一種觀點的狹隘理解。”王駿說。 在實踐中,業內人士爭議比較大的另外一個問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件)中的一些規定。正如前文所述,2002年出臺的9號文件只允許納稅人按照四個大類將金融商品轉讓所得分別納稅,但是2003年出臺的16號文件開了一個口子,允許納稅人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這一規定和63號公告的規定實際上是一樣的。 但是,16號文件出臺后,由于沒有任何文件廢止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有些地方從嚴掌握,并不執行16號文件,有些地方從寬掌握,執行了16號文件。在稅務機關沒有明確表態的省市,部分納稅人雖然按照16號文件的規定“大膽”進行了稅務處理,但總是提心吊膽——擔心會在以后年度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好在63號公告一錘定音,明確廢止了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這個爭議也隨之平息。”王駿說。 不過,原來的爭議平息了,新的爭議又產生了。63號公告的執行開始時間是2013年12月1日,那么納稅人在計算第四季度的營業稅時,12月的營業稅必須單獨計算還是可以和10月、11月一起計算?有關專家表示,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更加明確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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