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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自產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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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發文規定:從200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營業稅。 而國稅發[2002]11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同時,117號文件還規定了自產貨物范圍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墻;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因此,根據上述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規定,這次國稅總局專門發文明確了"建筑防水材料"也可以享受這樣的政策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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