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一定選擇性)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增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鼓勵銀行逐步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配合《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實施,經商財政部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各銀行應根據《指引》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各類貸款損失準備。
國內銀行無法一次提足貸款損失準備的,應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制定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及核銷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遞增(遞減)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類準備,但最晚不超過2005年。
各銀行制定的貸款損失準備分年計提及核銷方案應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相關政策——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9號)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