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之前用的是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千元版,應國稅通知更換了票種,現在的是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之前是無需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和開戶行及賬號信息,現在新的發票上印有相關信息欄,是不是一定要填寫?可以忽略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第十六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如實填寫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及單位全稱,購貨方無納稅人識別號和單位名稱的,納稅人識別號可填寫15個“0”,單位名稱應填寫購買人個人名字。
因此,請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