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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社[2002]107號 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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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 2002.12.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以下簡稱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要切實調整支出結構,通過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財政預算原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的規模不減,在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應根據再就業工作需要,調整用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在此基礎上,按照再就業工作任務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業資金,并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再就業的支出,按《失業保險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等項支出以及經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 三、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將在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項下,增加再就業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增加的再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全部資金、社會保險補貼的部分資金、就業服務補貼的部分資金。中央財政對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和再就業補助資金,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實行指標一次統一下達、補助資金按季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再就業資金補助要與地方財政實際投入和再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鉤。 四、再就業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嚴禁用于與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他方面開支。 (一)對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并與之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及在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服務型企業按招用人數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暫定執行到2005年底。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企業(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企業(單位)提交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要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副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為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費的明細帳(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轉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定后30日內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不得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得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對在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地方財政可根據本地實際給予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三)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后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就業服務補貼。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申請報告要附經其就業服務已實現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及《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上月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費繳納憑單、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轉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定后直接劃入職業培訓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在申請就業服務補貼時,只能按每位下崗失業人員人均享受一次就業服務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就業服務補貼標準由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擔保基金的具體籌集、管理辦法由地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中央財政對經辦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按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工、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和理發。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結算事宜。每年年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行,要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當年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并附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合同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憑單、當地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意見等憑證材料,經專員辦審核后報總行匯總。同時各地專員辦要將審核結果匯總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總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報告和專員辦審核結果,向各總行核撥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 其他商業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結算事宜。每年年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其他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行,要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當年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并附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合同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憑單、當地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意見等憑證材料,經專員辦審核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 (六)各級財政還要安排資金,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的建設。 五、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再就業資金預、決算管理。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再就業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各級再就業資金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要認真做好再就業資金的核算、清理和對帳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再就業資金決算資料要 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后的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再就業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需詳細說明原因,并經批準后,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六、各地財政部門要根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需要,據實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別列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補助”和“就業補助”款級科目。 七、各地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再就業資金及時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并將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籌措的再就業資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按具體用途進行分帳核算。 八、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再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中央財政在對各地再就業資金進行補助時一并予以考慮,不再單獨安排資金。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排除在再就業優惠政策之外。 九、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再就業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檢查監督。對違規使用再就業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各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溝通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再就業人數、再就業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再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勞動保障廳(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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