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明確了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為執行好《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下發了《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執行<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通知》(黔國稅函[2012]82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操作性問題。
為貫徹執行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現就相關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讀
一、收入總額的計算口徑
上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政策文件,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西部企業要享受低稅率優惠,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具備前提條件,即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但該文件并未明確收入總額具體范圍,而此次下發的《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收入總額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在此之前,各省市對該政策執行中各有差異,而《公告》的出臺統一了政策的執行口徑。
二、稅務機關的審核(備案)權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核、備案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備案。”
貴州省結合國稅系統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情況,對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宜予以明確:
(一)貴州省國稅系統管轄的企業需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申請須由其主管國稅機關(縣及縣以上,下同)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國稅機關實行備案管理。對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且2012年需繼續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減按15%稅率預繳的企業,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審核確認和備案。
(二)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自行對照減免稅條件,如實填寫《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確認(備案)表》(見附件),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或備案。企業未經審核確認或備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經審核確認或備案的企業,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并作相應的納稅申報調整。
(三)主管國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企業填報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確認(備案)表》,審核是否填寫完整,如存在缺項、漏項、鼓勵類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比例未達標、無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無企業公章等情況的,不予受理。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接收企業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或備案工作,并在報送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確認(備案)表》上簽署是否予以確認或備案的意見,送達企業。并按規定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三、鼓勵類產業鑒定機構級次
《公告》第二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這點也較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的規定有所放寬。按照國稅發[2002]47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對于企業而言,在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得到確認應該更為便捷。
四、新舊政策銜接操作性問題
鑒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頒布,《公告》明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只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就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繼續享受,不符合的則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同時,按照《公告》第四條的規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在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時,由于尚未取得收入(針對內資企業)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針對外資企業)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黔國稅函[2012]82號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享受原稅收優惠。
五、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和稅法規定的減免優惠可以疊加享受
《公告》明確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為依據,凡是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的企業,同時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例如,某企業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開發15%的優惠稅率,同時還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條件,并且處在第四至六年減半期間,這樣該企業可以就該項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享受在15%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的優惠。這一規定,更好地體現了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支持,以及對相關企業的優惠扶持力度。
六、優惠區外的機構不適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稅率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總分機構在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式。企業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總機構還是二級分支機構,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這里應注意,由于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所以不能單獨享受優惠政策。具體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繳納方式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在貴州省的企業,需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審核確認或備案手續。總機構設在貴州省以外的企業,其設在貴州省的二級分支機構需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應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審核確認或備案手續。該二級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將二級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