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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清算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技巧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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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清算是企業宣告終止以后,除因合并與分立事由外,了結終止后的企業法律關系,并注銷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完結后,其法人資格即告消失。現代企業制度建立過程中,有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將通過終結清算,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清算所得課稅,對許多人來說還很陌生。其實,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此也做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企業的凈財產或剩余財產=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的凈財產或剩余財產-企業稅后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業法定財產估價增值-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企業的盈余公積金+企業接受的財產捐贈-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清算所得稅額=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清算當年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 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 一、資本公積金項目的稅收籌劃技巧 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此也做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對于資本公積金,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他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記入資本公積,清算時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這相當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后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二、結算日期的稅收籌劃技巧 改變企業解散日期會影響企業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因為,當企業準備清算時,企業有大量的贏利,由于按照規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此期間發生的費用屬于清算期間費用。但如果推后清算日期,這期間發生的費用就可以沖抵贏利甚至達到虧損,從而減少清算所得納稅。 [案例] 某公司董事會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東大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會5月25日通過,并做出決議,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開始正常清算。但公司于開始清算后發現,年初1~5月底止公司預計贏利8萬元(適用稅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把解散日期改為6月15日,于6月16日開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14日共發生費用14萬元。按照規定,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4萬元費用本屬于清算期間的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1~5月由原贏利8萬元變為虧損6萬元。清算日期變更后,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萬元。 清算開始日為6月1日時,1~5月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虧損50000元(90000-140000),不納稅,合計稅額為26400元。 清算日變為6月16日時,1-5月虧損60000元,該年度不納稅,清算所得90000元,須抵減上期虧損后,再納稅。清算所得稅額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兩個方案比較結果可見,通過簡單的稅收籌劃,后者減輕稅負16500元(26400-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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