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過后,一群同學朋友聚會,來了一個衣著光鮮的家伙A,一問之下,他在去年和另4個律師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個甲律師事務所。5個合伙人還有7個聘用律師組成了骨干團隊,再加上一些助理和行政財務人員,在一家5A級寫字樓租了半層做辦公室,于是一個新律師事務所就像模像樣地開始營業了。在A的手機里看了他新辦公室的照片,一群朋友起哄著讓他請客。
酒過三巡,A和我身邊的朋友換了一個座位,然后在我身邊坐下。開口就說:你熟悉財稅,我這所里的業務中,在財稅領域還需要你的大力支持啊!我客氣了兩句,A聽完后,就開門見山地繼續說:我以前是聘用律師,所以只管好自己的業務就行,現在自己成立了所,作為合伙人律師,我想要了解律師事務所是怎么繳稅的?合伙人是怎么繳稅的?還有那些聘用律師的稅該怎么繳?律師事務所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是不是有稅務籌劃的空間?我說:你好好請大家吃兩頓,我就免費給你做一回稅務咨詢。
目前,律師事務所都屬于合伙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A的律師事務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他們所的名稱中需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以區別于其他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如果一個合伙人律師或者數個合伙人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該合伙人律師或數個合伙人律師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律師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非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律師事務所計提的執業風險金和事業發展金可以在計提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轉出用于個人分配時,應并入分配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上海,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被整體納入了營改增征稅范圍,因此律師事務所營業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律師事務所在計算本月增值稅時以其開給客戶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款金額為銷項,律師事務所在辦公期間采購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固定資產(除不動產和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等)、辦公用品、律師事務所名下的小汽車的加油費、運輸費用、廣告費等現行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金合計數為進項,以銷項減去進項,如果余額為正數,則該正數就是律師事務所本月應繳納的增值稅,如果余額為負數,則本月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并且這個負數的余額可留到下個月繼續和下個月的進項稅一起去和銷項稅相減,來計算下個月是否要繳納增值稅。每個月循環計算。
律師事務所的收入減去稅法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之后的所得,是否要繳納企業呢?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此,即便律師事務所看上去是一家企業,但它的所得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對于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律師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本身不繳納所得稅,這也就是一直以來業界稱合伙企業的“稅收透明體”的緣故。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律師為納稅義務人。 |